索引号: | 4311000006/2022-0718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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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卫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现制定《永州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请贯彻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永州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效率,优化永州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快永州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制定《永州市卫健委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二条 永州市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健政务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卫健政务窗口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卫健政务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六条 卫健政务窗口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 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
(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方案等;
(四)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卫健政务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卫健政务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卫健政务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卫健政务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卫健政务窗口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卫健政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卫健政务窗口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卫健政务窗口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卫健政务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卫健政务窗口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卫健政务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受理五个工作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