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澳门金沙城中心 > 履职依据 > 法规公文
索引号: 4311000006/2023-1101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11-02
名称: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文号 :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3-11-02           来源: 市卫健委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永卫发〔2023〕33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各科室,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效能,推动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改革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监督水平和效能,构建放管结合、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综合监督模式,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范围

市级实施范围: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县市区实施范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除外)

三、实施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分级负责、总结提升、全市推广”的总体要求,第一阶段市卫健委于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启动依法执业量化评分工作。(实施进度表见附件1)

第二阶段将在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参照市级模式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除外)实施。

四、工作原则

(一)量化评分

根据依法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执业行为现状。

(二)动态监管

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等级度随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成效的变化而升降,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对依法执业管理成效低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同时将评分情况和量化分级结果通报相关管理科室和部门,并在医疗机构评审、校验、绩效考核等管理中作为重要依据。

(三)公开透明

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等级度进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行为自律。

五、工作内容

(一)量化评分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照量化评分表,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执业评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量化分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级,依法执业管理成效依次降低。

(二)量化评分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执法监督、医政管理、医疗专家等相关人员,根据《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表》的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度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量化评分。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三)量化评分分类

将纳入市卫健委量化评分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类和民营医疗机构类两个类别,分别进行量化评分分级管理。

(四)量化评分分级

100分标化评分,根据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开展分级监督。

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确定为A级、80-90分(含80分)者确定为B级、60-80分(含60分)者确定为C级、低于60分确定为D级。

依法执业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除投诉举报、专项督查外,本级本年度内不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依法执业等级为“B”级的医疗机构,除投诉举报、专项督查外,将日常监管、“双随机”等工作合并进行,监督抽检频次为每年度1次。

依法执业等级为“C”级的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监督抽检频次为每年度2次。

依法执业等级为“D”级的医疗机构,将作为依法执业管理不合格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大抽查频率,每年至少进行3次以上且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同时与医疗机构巡查、评审、校验、绩效考核等进行协同监管与联合惩处。

(五)分级动态管理

量化评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等级评定后至下一个评定周期前(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等级基础下降一个等级: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超出许可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2.未取得《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3.吊销1名医师执业证书或暂停1名医师执业活动的;

4.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的;

5.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变更广告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在等级评定后至下一个评定周期前,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 “D”级:

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2.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医院或科室的;

3.使用2名(含)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以雇佣“医托”招揽病人或实施医疗诈骗活动的;

5.本年度内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2次(含) 以上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

6.未履行打击医托和黑救护车整治主体责任的;

7.管理不规范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被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8.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行为、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评价结果公示

市卫健委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工作。评定为A级的医疗机构,市卫健委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医疗机构应在市卫健委授权下制作统一格式的相应等级标识,张贴在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等级信息。

附件:1.永州市卫健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实施进度表

2.永州市卫健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量化评分表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746-8426433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06

永州市严重精神病患者心理服务(援助)热线电话:8486126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