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澳门金沙城中心 > 专题 > 法治建设
索引号: 4311000006/2024-1172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2-04
名称: 2023年度永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第一批)
文号 :    
2023年度永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第一批)
2024-02-04           来源: 市卫健委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现公布2023年度永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1永州市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永州市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如出现医疗质量问题,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隐患。出现医疗质量问题的部分原因就是医疗机构法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依法执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02某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双牌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发现双牌县某药经营人员蒋某正在给一名患者输液,查见该药有消毒剂、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的棉签、止血带及输液药品,查见现场一垃圾桶内装有使用后的输液瓶、安瓿瓶、西林瓶。经调查证实,该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许可证书》,没有违法所得。该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牌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从事违法活动。近年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以药为依托的现象仍然存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隐匿灭失证据时有发生,查处难度较大。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形成非法行医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而且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调查,提高打击非法行医成效。永州市双牌县卫生健康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对双牌县某药进行行政处罚,使违法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震撼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

03某中医医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某中医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8947.40元)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的“诊疗科目”是对医疗机构资质的认可,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增设诊疗科目的申请,经许可审查或备案后方能开展对应的诊疗科目。个别医疗机构因受场地、资质限制或为了节约成本,在申报时仅报部分许可科目,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超出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04 曾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曾某未取得核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核医学工作。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具有警示性作用。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应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注册后要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开展执业行为。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疗机构也要增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做好医师的执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05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零陵区某塑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给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过后,卫生监督员再次对用人单位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仍未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零陵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特定的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如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这些疾病的防治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目的就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746-8426433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06

永州市严重精神病患者心理服务(援助)热线电话:8486126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