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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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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永卫发〔2023〕32号),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定《暂行规定》目的主要是明确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和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为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指引。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出台了《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主要背景如下:一是《行政处罚法》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委通过制定《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并实施《清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有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是我委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分为三点,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重点阐述了推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重要意义: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内涵及适用条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内涵及适用条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引用《<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规定》共计两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永州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从轻处罚行为清单:14项情形,包括消毒产品1项情形、医疗卫生监督4项、公共场所5项情形、生活饮用水3项情形、职业卫生1项情形。
2、永州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行为清单:21项情形,包括公共场所5项情形、生活饮用水1项情形、传染病防治监督4项情形、职业卫生7项情形、医疗卫生监督2项。
- 关于印发《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