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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名称: 关于《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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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18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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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是形势有要。托育是指将0-3岁婴幼儿送托至家庭之外的团体机构进行集体科学养育的一种照护模式,是家庭照料的重要补充。这种服务不仅仅是简单的看护孩子,更是一个富有创意和关怀的成长舞台,旨在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温馨、充满启发的环境。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等词语越来越高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社会人口架构的变化也在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年轻夫妇面临照顾老人与养育婴幼儿的双重负担。无论是从时间、精力还是经济方面,养育一个刚刚到来的新生命对他们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2016年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持续下降,从2016年的9.15万人,下降2023年的3.4万人,9年间出生人口下降了62.84%,尤其是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人口负增长,人口形势十分严峻。而加快发展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是降低群众“养育”负担的有效举措,对落实“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上级有要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国务院及湖南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24年3月15日,省卫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出台《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明确提出永州市2024年新增普惠性托位3300个,并要求各市州应于2024年6月底前出台本地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办法。

三是群众有需求据统计,2023年末永州0-3岁婴幼儿11.59万人,有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一的家庭有托育需求;全市备案托育机构126家,可提供托位1.94万个,每千人口托位3.75个,但2023年实际入托人数只有6849人,托位使用率仅为35.48%,托位空置率高达64.52%。托位不足和托位空置结构性错位的矛盾并存主要原因是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位供给不足,非盈利性托育机构仅21家,占比不到10%,普惠性托位只有1590个;而盈利性托育机构受运营成本等因素影响,普遍价格偏高,降低了群众送托意愿,导致整体入托率低制定出台《永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切实有效减轻育儿负担,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二、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参照执行,教育部门配合实施。

三、认定标准

1.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

2.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3.三年内托育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4.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分数应达到B级(合格):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根据附录A评估总得分不低于600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5.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如下: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每月保育费可由属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指导标准,但都不应高于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30%;综合性普惠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半日托保育费不超过全日托的60%;计时托、临时托保育费按实际小时数参照全日托保育费标准折算收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月保育费不高于当地发改部门核定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四、认定程序

1.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于每年的4月底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2.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教育等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普惠性托育的机构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发改、教育部门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4.签署承诺书。凡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

5.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进行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备案。

另外,本办法还从退出机制、组织实施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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